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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EN
違反本法行為之情節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依法令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項之規定,減輕其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