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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EN
教唆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依其所教唆之行為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