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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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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EN
第 15 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分別處罰。其利用他人實施者,依其所利用之行為處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28 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