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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EN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