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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經依前條規定許可之廠商得申請經營輸出入貿易或製造、販賣刀械業務,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逐案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公司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檢附影本者,應加蓋公司、工廠圖章及負責人章。
三、刀械彩色圖例一式六份,並詳述刀械數量、用途、刀柄、刀刃長度及有無開鋒等特徵。
四、供外銷者應檢附外商訂單或足資證明其製造外銷之文件,並附中文譯本。
五、供國內人民或團體持有者,應檢附人民或團體戶籍所在地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製造供外銷之刀械,製造完成應經製造公司或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查驗後,始得出口。並於出口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檢附出口報單副本(出口證明聯)報查驗之警察局備查。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 EN
廠商經營刀械輸出入貿易或製造、販賣營業項目者,應檢具申請書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公司申請時,應另檢附經濟部核准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檢附影本者,應加蓋公司圖章及負責人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