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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EN
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之內容辦理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並告知權利人得向法院聲請變更保護令。
警察機關依保護令執行交付未成年子女時,得審酌權利人及義務人之意見,決定交付時間、地點及方式。
前項執行遇有困難無法完成交付者,警察機關應依權利人之聲請,限期命義務人交付。屆期未交付者,應發給權利人限期履行而未果之證明文件,並告知得以保護令為強制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