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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營建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非公務機關應依前條已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流程,評估可能產生之風險,並根據風險評估之結果,依風險等級訂定適當之管控措施。
非公務機關應界定納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個人資料範圍,辦理下列事項:
一、定期清查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二、確認保有之個人資料所應遵循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