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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申訴人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撤回申訴者,主管機關應即終結審議程序,並通知申訴人及主辦機關。
都市更新條例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 EN
申訴逾法定期間或不合法定程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予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申訴提出後,申請人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之。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再提出同一之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