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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相關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都會區域計畫:
(一)計畫性質、議題及範疇。
(二)規劃背景及現況分析。
(三)計畫目標及策略。
(四)執行計畫。
(五)檢討及控管機制。
(六)其他相關事項。
二、特定區域計畫:
(一)特定區域範圍。
(二)現況分析及課題。
(三)發展目標及規劃構想。
(四)治理及經營管理規劃。
(五)土地利用管理原則。
(六)執行計畫。
(七)其他相關事項。
國土計畫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 ) EN
全國國土計畫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
二、國土永續發展目標。
三、基本調查及發展預測。
四、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
五、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條件、劃設順序、土地使用指導事項。
六、部門空間發展策略。
七、國土防災策略及氣候變遷調適策略。
八、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原則。
九、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
十、其他相關事項。
全國國土計畫中涉有依前條第二項擬訂之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相關計畫內容,得另以附冊方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