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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經初審符合前條規定並辦理公開展覽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下列情形之一者,轉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一)申請人為中央機關或國營事業機構。
(二)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或海域。
(三)同一使用範圍有二以上申請許可案件,且申請人之一為中央機關或國營事業機構者,應併送審查。
(四)同時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許可案件。
二、屬前款以外情形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海岸管理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在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之海岸地區特定區位內,從事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建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申請人應檢具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申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工程行為之許可。
第一項特定區位、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適用範圍與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之書圖格式內容、申請程序、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