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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獨占性使用,指於特定範圍之陸地、水面、水體、海床或底土,設置或未設置人為設施,進行管制或禁止人員、車輛、船舶或其他行為進入或通過之排他性使用。
前項所稱人為設施,指以人造方式施設之浮動式或固定式構造物及工作物。
第一項獨占性使用,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優先保障原有之合法使用。
海岸管理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為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之使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不得為獨占性使用,並禁止設置人為設施。但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並依其他法律規定允許使用、設置者;或為國土保安、國家安全、公共運輸、環境保護、學術研究及公共福祉之必要,專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法律規定允許使用、設置之範圍、專案申請許可之程序、應具備文件、許可條件、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