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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之有效措施,其許可條件如下:
一、避免措施:
(一)避免納入自然海岸、潮間帶及河口等敏感地區。
(二)基於整體規劃需要,對於不可避免夾雜零星之敏感地區,應妥予規劃,且不影響其原有生態環境功能。
二、減輕措施:
(一)增加緩衝空間或設施。
(二)降低開發強度。
(三)改善工程技術。
(四)修正分期分區開發時程。
(五)調整施工時間。
(六)改善營運管理方式。
(七)加強對海岸生態環境之衝擊管理。
(八)其他可減輕衝擊之相關措施。
前項避免或減輕措施,經其他機關核准者,得依核准之措施辦理。
海岸管理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案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下列條件者,始得許可:
一、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
二、符合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管制事項。
三、保障公共通行或具替代措施。
四、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之有效措施。
五、因開發需使用自然海岸或填海造地時,應以最小需用為原則,並於開發區內或鄰近海岸之適當區位,採取彌補或復育所造成生態環境損失之有效措施。
前項許可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