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符合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管制事項,其許可條件如下:
一、符合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所載明之相容使用,且非屬禁止使用項目。
二、海岸保護計畫或海岸防護計畫公告實施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出區位無替代性評估。
(二)不得影響保護或防護標的,並徵詢海岸保護計畫或海岸防護計畫擬訂機關之意見。
三、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納入保護而免訂定海岸保護計畫之地區,已徵得海岸保護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海岸管理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海岸保護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保護標的及目的。
二、海岸保護區之範圍。
三、禁止及相容之使用。
四、保護、監測與復育措施及方法。
五、事業及財務計畫。
六、其他與海岸保護計畫有關之事項。
依其他法律規定納入保護之地區,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基本管理原則者,其保護之地區名稱、內容、劃設程序、辦理機關及管理事項從其規定,免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前項依其他法律規定納入保護之地區,為加強保護管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擬訂禁止及相容使用事項之保護計畫。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案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下列條件者,始得許可:
一、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
二、符合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管制事項。
三、保障公共通行或具替代措施。
四、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之有效措施。
五、因開發需使用自然海岸或填海造地時,應以最小需用為原則,並於開發區內或鄰近海岸之適當區位,採取彌補或復育所造成生態環境損失之有效措施。
前項許可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