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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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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海岸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海岸管理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第 26 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案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下列條件者,始得許可:
一、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
二、符合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管制事項。
三、保障公共通行或具替代措施。
四、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之有效措施。
五、因開發需使用自然海岸或填海造地時,應以最小需用為原則,並於開發區內或鄰近海岸之適當區位,採取彌補或復育所造成生態環境損失之有效措施。
前項許可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