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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
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涉及本法第八條第七款規定之內容,應請下列有關機關協助提供資料及表示意見:
一、海岸保護區:
(一)重要水產資源保育地區:漁業主管機關。
(二)珍貴稀有動植物重要棲地及生態廊道:動物保護、林業主管機關。
(三)特殊景觀資源及休憩地區:觀光主管機關。
(四)重要濱海陸地或水下文化資產地區:文化資產或水下文化資產保護主管機關。
(五)特殊自然地形地貌地區:自然地景、地質景觀主管機關。
(六)生物多樣性資源豐富地區:生物多樣性主管機關。
(七)地下水補注區:地下水補注主管機關。
(八)經依法劃設之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及其他重要之海岸生態系統:濕地保育主管機關、野生動物保育主管機關。
二、海岸侵蝕、洪氾溢淹、暴潮溢淹、地層下陷等海岸防護區:水利主管機關。
海岸管理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為保護、防護、利用及管理海岸地區土地,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其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
二、計畫目標。
三、自然與人文資源。
四、社會與經濟條件。
五、氣候變遷調適策略。
六、整體海岸保護、防護及永續利用之議題、原則與對策。
七、保護區、防護區之區位及其計畫擬訂機關、期限之指定。
八、劃設海岸管理須特別關注之特定區位。
九、有關海岸之自然、歷史、文化、社會、研究、教育及景觀等特定重要資源之區位、保護、使用及復育原則。
十、發展遲緩或環境劣化地區之發展、復育及治理原則。
十一、其他與整體海岸管理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