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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說明會應於重要濕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村(里)辦公室、社區活動中心或其他適當地點舉行。
二、將公開展覽與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並於說明會舉行前十五日,將會議資料登載於專屬網頁。
三、通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該重要濕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等民意機關、申請人及土地所有權人。
四、商請當地村(里)長通知當地居民參加。
濕地保育法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 EN
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及廢止作業審議前,應公開展覽三十日及在當地舉行說明會,並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具體意見,送中央主管機關參考審議;並將意見參採或回應情形併同審議結果,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審議進度、結果、意見回應或參採情形及其他有關資訊,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式廣泛周知。
第一項審議,應自公開展覽結束之翌日起算一百八十日內完成。但情形特殊者,得延長九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重要濕地之評選、分級、變更及廢止範圍劃定與變更之原則標準、民眾參與及意見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