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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重要濕地之評選,應就下列情形綜合評估後,依本法第八條各款所列事項,評定其等級:
一、生物多樣性:
(一)生態系完整程度,包括棲地、物種之重要性及多樣性、是否有外來入侵種。
(二)保育類物種及其關鍵性。
二、自然性、代表性及特殊性:
(一)自然性:指該濕地自然化或人工化之程度,及未來以自然方式維持運作之能力。
(二)代表性:指該濕地於濕地類型中具代表意義。
(三)特殊性:指該濕地於科學研究、文化資產、生態與環境及其他等是否具備特殊意義。
三、規劃合理性:
(一)申請濕地於國際、國家或地方生態廊道地位及替代可能性。
(二)申請濕地範圍是否兼顧保育目標及相關土地使用現況。
(三)申請濕地等級之合理性。
(四)申請濕地與相關計畫相容性,其後續經營管理之社會成本與保育價值是否具相當性及合理性。
四、土地所有權人意願: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比率。
濕地保育法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 EN
重要濕地分為國際級、國家級及地方級三級,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該濕地之生物多樣性、自然性、代表性、特殊性及規劃合理性和土地所有權人意願等,並根據下列事項評定其等級:
一、為國際遷移性物種棲息及保育之重要環境。
二、其他珍稀、瀕危及特需保育生物集中分布地區。
三、魚類及其他生物之重要繁殖地、覓食地、遷徙路徑及其他重要棲息地。
四、具生物多樣性、生態功能及科學研究等價值。
五、具重要水土保持、水資源涵養、防洪及滯洪等功能。
六、具自然遺產、歷史文化、民俗傳統、景觀美質、環境教育、觀光遊憩資源,對當地、國家或國際社會有價值或有潛在價值之區域。
七、生態功能豐富之人工濕地。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