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前條所定重要濕地分析報告書內容如下:
一、申請濕地之類型、行政轄區、位置、建議範圍、面積及等級等。
二、重要濕地評定檢核表(如附表一)。
三、申請濕地內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現況環境說明,並以照片、圖示及地圖配合說明:
(一)申請濕地與周邊相關計畫、自然環境與人文環境資料及相關調查或學術研究資料。
(二)申請濕地與周邊濕地之關聯性。
(三)重要物種與重要科學研究、文化資產或生態、環境價值及其應優先保護區域。
(四)生物多樣性、自然性、代表性、特殊性及規劃合理性。
(五)申請濕地所面臨威脅、公告之必要性與建議未來濕地明智利用構想、管理策略及管理單位。
五、申請濕地建議範圍圖說:應附具區位、周邊重要地標、道路、橋梁之名稱及建議範圍等資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六、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第四款第一目所定申請濕地與周邊相關計畫、自然環境與人文環境資料及相關調查或學術研究資料,規定如下:
一、相關計畫:指濕地現況與未來之開發建設及保育計畫。
二、自然環境:指氣象、水文、地形、動植物及其他必要項目。
三、人文環境:指人口、產業、宗教文化、道路或路徑、公共與公用設備、土地及建築使用現況、土地權屬及其他必要項目。
四、調查或學術研究資料:指申請人自行調查研究資料、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委託辦理之調查報告或國內外學術期刊發表之學術研究資料。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民間團體、學術機構或土地所有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認濕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重要濕地分析報告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送中央主管機關建議評定為重要濕地:
一、具有本法第八條各款事項之一。
二、曾有文獻紀錄、經專家學者調查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育價值且範圍明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轄區內符合前項規定之濕地,得建議中央主管機關評定為重要濕地。
中央主管機關就符合第一項規定之濕地,得依職權逕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