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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中央主管機關進行重要濕地評定、變更或廢止之審議,應將第五條第二項現場勘查紀錄、前條說明會紀錄,併同本法第十條第一項人民或團體之書面具體意見送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參考。
濕地保育法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 EN
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及廢止作業審議前,應公開展覽三十日及在當地舉行說明會,並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具體意見,送中央主管機關參考審議;並將意見參採或回應情形併同審議結果,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審議進度、結果、意見回應或參採情形及其他有關資訊,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式廣泛周知。
第一項審議,應自公開展覽結束之翌日起算一百八十日內完成。但情形特殊者,得延長九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重要濕地之評選、分級、變更及廢止範圍劃定與變更之原則標準、民眾參與及意見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二條之建議申請案後,應於九十日內完成程序審查。經審查應予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駁回其申請。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程序審查,得邀集相關專家學者進行現場勘查並作成會議紀錄;必要時,並得併同重要濕地分析報告書修正意見提報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前項現場勘查認有必要時,得委由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專家學者辦理專案調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說明會後三十日內將會議紀錄函送相關機關及人員,並登載於專屬網頁。
對於前項會議紀錄有意見者,得於收到會議紀錄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書面意見後三十日內函復回應情形,並副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