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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審查,必要時得邀集申請人及相關機關、團體至現場勘查。
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須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重複申請或申請顯無理由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