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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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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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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第 2 條
土地所有權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權利關係人因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濕地業務致受有損失者,得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償:
一、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
三、受損事證。
四、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身分證明文件如下:
一、自然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影本。
三、非法人團體:主管機關立案、核定或備查文件影本。
濕地保育法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
EN
第 24 條
主管機關執行第六條第二項進入公私有土地、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或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濕地保育輔導轉作明智利用項目規定,致土地所有權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權利關係人受有損失者,應予合理補償。
前項補償金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