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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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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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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 4 條
經前條初審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至現場勘查。許可使用濕地標章之廢止,亦同。
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 )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十日內完成初審,經審查須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