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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
依第六條申請之資料,使用規定如下:
一、僅供核定使用目的之使用,不得移作核定目的外之使用,且非經彙整發布機關書面許可,不得轉錄、轉售、贈與、提供網路下載或交付他人使用。
二、僅供規劃、參考使用;資料申請者於申請運用資料時,應簽署使用切結書(如附件三)。
住宅相關資訊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 )
因業務或研究需要申請批次資料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送彙整發布機關核准後,依規定付費使用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