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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區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補助辦法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補助之對象,規定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者:以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七日於災區設有戶籍,且有居住事實者為限。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徵收、撥用或協議價購土地,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以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徵收、撥用或協議價購土地,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