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第 9 條
國立成功大學與本所合作建置防火及性能實驗設施,其申請使用防火及性能實驗設施收費優惠規定如下:
一、接受民間營利團體或法人委託研究所需之試驗,依本標準規定費用之百分之八十五計收。
二、接受政府機關(構)或非營利法人、機構或團體委託研究所需試驗,依本標準規定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計收。
三、與本所雙方以機關名義議定合作承接政府機關(構)之研究計畫,依計畫內容及經費分攤雙方所需費用。
四、會議室之使用費,以前條規定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計收。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 )
第 8 條
本所會議室使用規定及收費如下:
一、會議室以供研討、講習會性質之使用為主,每日分為上午時段(八時至十二時)、下午時段(十三時至十七時)。
二、每時段使用基本設備費(麥克風與擴音設備、多媒體播放系統及空調)新臺幣五千元,使用視訊會議系統加收新臺幣一千元,使用同步翻譯系統加收新臺幣一千元;例假日使用,加收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人逾時使用應支付每小時場地費新臺幣二千元,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