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收到申報人依第十一條規定檢附申報書件之日起,應於十五日內查核完竣,並依下列查核結果通知申報人:
一、經查核合格者,予以備查。
二、標準檢查項目之檢查結果為提具改善計畫書者,應限期改正完竣並再行申報。
三、經查核不合格者,應詳列改正事項,通知申報人,令其於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改正完竣,並送請復核。但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需要者,得予以延長,最長以九十日為限。
未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改善申報,或第三款規定送請復核或復核仍不合規定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依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理。
建築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者。
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
五、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經領得使用執照,擅自供人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七、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
八、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實施定期安全檢查者。
九、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置專任人員管理操作機械遊樂設施者。
十、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
申報人應備具申報書及標準檢查報告書或評估檢查報告書,以二維條碼或網路傳輸方式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