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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燃氣設備之供排氣管設置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燃氣器具排氣口周圍為非不燃材料裝修或設有建築物開口部時,應依本編第八十條之二規定,保持防火安全間距。
二、燃氣器具連接之煙囪、排氣筒、供排氣管(限排氣部分)等應使用材質為不銹鋼(型號:SUS 三○四)或同等性能以上之材料。
三、煙囪、排氣筒、供排氣管應牢固安裝,可耐自重、風壓、振動,且各部分之接續與器具之連接處應為不易鬆脫之氣密構造。
四、煙囪、排氣筒、供排氣管應為不易積水之構造,必要時設置洩水裝置。
五、煙囪、排氣筒、供排氣管不得與建築物之其他換氣設備之風管連接共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
燃氣器具之煙囪、排氣筒、供排氣管之周圍為非不燃材料裝修時,應保持安全之防火間距或有效防護,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排氣溫度達攝氏二百六十度以上時,防火間距取十五公分以上或以厚度十公分以上非金屬不燃材料包覆。
二、當排氣溫度未達攝氏二百六十度時,防火間距取排氣筒直徑之二分之一或以厚度二公分以上非金屬不燃材料包覆。但密閉式燃燒器具之供排氣筒或供排氣管之排氣溫度在攝氏二百六十度以下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