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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濾脂網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為不燃材料製造。
二、應安裝固定,並易於拆卸清理。
三、下緣與燃燒設備頂面之距離,不得小於一二○公分。
四、與水平面所成角度不得小於四十五度。
五、下緣應設有符合本編第一○四條第三款規定之瀝油槽及金屬容器。
六、濾脂網之構造,不得減小排煙機之排風量,並不得減低前條第四款規定之風速。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
煙罩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為厚度一‧二七公厘(十八號)以上之鐵板,或厚度○‧九五公厘(二十號)以上之不銹鋼板製造。
二、所有接縫均應為水密性焊接。
三、應有瀝油槽,寬度不得大於四公分,深度不得大於六公厘,並應有適當坡度連接金屬容器,容器容量不得大於四公升。
四、與易燃物料間之距離不得小於四十五公分。
五、應能將燃燒設備完全蓋罩,其下邊距地板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二一○公分。煙罩本身高度不得小於六十公分。
六、煙罩四週得將裝置燈具,該項燈具應以鐵殼及玻璃密封。
排煙機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排煙機之電氣配線不得裝置在排煙管內,並應依本編第一章電氣設備有關規定。
二、排煙機為隱蔽裝置者,應在廚房內適當位置裝置運轉指示燈。
三、應有檢查、養護及清理排煙機之適當措施。
四、排煙管內風速每分鐘不得小於四五○公尺。
五、設有煙罩之廚房應以機械方法補充所排除之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