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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車道之寬度、坡度及曲線半徑應依下列規定:
一、車道之寬度:
(一)單車道寬度應為三點五公尺以上。
(二)雙車道寬度應為五點五公尺以上。
(三)停車位角度超過六十度者,其停車位前方應留設深六公尺,寬五公尺以上之空間。
二、車道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六,其表面應用粗面或其他不滑之材料。
三、車道之內側曲線半徑應為五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