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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依前條設置之通風系統,其通風量應依左列規定:
一、按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應有每小時三十立方公尺以上之新鮮外氣供給能力。但使用空調設備者每小時供給量得減為十五立方公尺以上。
二、設置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者,平時之給氣量,應經常保持在排氣量之上。
三、各地下使用單元應設置進風口或排風口,平時之給氣量並應大於排氣量。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地下建築物,其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之樓層,應設置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其樓地板面積在一、○○○平公尺以下之樓層,得視其地下使用單元之配置狀況,擇一設置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系統、機械送風及自然排風系統、或自然送風及機械排風系統。
前項之通風系統,並應使地下使用單元及地下通道之通風量有均等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