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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供車庫等使用部份之構造及設備除依本編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外,應依左列規定:
一、樓地板應為耐水材料,並應有污水排除設備。
二、地板如在地面以下時,應有二面以上直通戶外之通風口,或有代替之機械通風設備。
三、利用汽車昇降機設備者,應按車庫樓地板面積每一、二○○平方公尺以內為一單位裝置昇降機一台。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車道之寬度、坡度及曲線半徑應依下列規定:
一、車道之寬度:
(一)單車道寬度應為三點五公尺以上。
(二)雙車道寬度應為五點五公尺以上。
(三)停車位角度超過六十度者,其停車位前方應留設深六公尺,寬五公尺以上之空間。
二、車道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六,其表面應用粗面或其他不滑之材料。
三、車道之內側曲線半徑應為五公尺以上。
停車空間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停車空間及出入車道應有適當之舖築。
二、停車空間設置戶外空氣之窗戶或開口,其有效通風面積不得小於該層供停車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或依規定設置機械通風設備。
三、供停車空間之樓層淨高,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
四、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並便利行動不便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