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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觀眾席位,依連續式席位規定設置者,免依前條規定設置縱、橫通道;連續式席位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每一席位之寬度應在四十五公分以上。
二、橫排席位間扣除座椅後之淨寬度依左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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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 排 席 位 數 │ 淨 寬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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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滿十九位 │ 四十五 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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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位以上未滿三十六位 │ 四十七.五 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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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六位以上未滿四十六位 │ 五十 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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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六位以上 │ 五十二.五 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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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席位之兩側應設置一.一公尺寬之通道,並接通規定之出入口。
四、前款席位兩側之通道應按每五排橫席位各留設一處安全門,其寬度不得小於一.四公尺。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觀眾席位間之通道,應依左列規定:
一、每排相連之席位應在每八位(椅背與椅背間距離在九十五公分以上時,得為十二席)座位之兩側設置縱通道,但每排僅四席位相連者(椅背與椅背間距離在九十五公分以上時得為六席)縱通道得僅設於一側。
二、第一款通道之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但主要樓層之觀眾席面積超過九○○平方公尺者,應為九十五公分以上,緊靠牆壁之通道,應為六十公分以上。
三、橫排席位至少每十五排(椅背與椅背間在九十五分以上者得為二十排)及觀眾席之最前面均應設置寬一公尺以上之橫通道。
四、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通道均應直通規定之出入口。
五、除踏級式樓地板外,通道地板如有高低時,其坡度應為十分之一以下,並不得設置踏步;通道長度在三公尺以下者,其坡度得為八分之一以下。
六、踏級式樓地板之通道應依左列規定:
(一)級高應一致,並不得大於二十五公分,級寬應為二十五公分以上。
(二)高度超過三公尺時,應每三公尺以內為橫通道,走廊或連接樓梯之通道相接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