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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EN
定作人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營造業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前或施工中應檢視工程圖樣及施工說明書內容,如發現其內容在施工上顯有困難或有公共危險之虞時,應即時向營造業負責人報告。
營造業負責人對前項事項應即告知定作人,並依定作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為適當之處理。
定作人未於前項通知後及時提出改善計畫者,如因而造成危險或損害,營造業不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