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EN
營造業負責人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該營造業限期辦理解任。屆期不辦理者,對該營造業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通知該營造業辦理解任,屆期仍不辦理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營造業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