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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檢具之年度業務報告書,其內容如下:
一、公司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所在地、統一編號、資本額、員工人數與名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字號、登記營業範圍之科別及董事長或代表人姓名。
二、執業技師名冊。
三、年度內相關異動情形。
四、年度辦理服務案件統計表:包括服務案件名稱、委託者名稱資料、服務契約金額與本年度完成金額、主要參與執業技師、合作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協力廠商或分包情形、服務內容摘要。
五、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經費編列、支出情形。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七、報告日期。
前項年度業務報告書得以電子方式辦理,其傳輸格式及電腦資料庫,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傳送資訊內容,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自行檢核;如有錯誤,應辦理更正。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民國 92 年 07 月 02 日 ) EN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於年度結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主管機關規定之年度業務報告書,送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報告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據實填寫,並自提出報告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