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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EN
主辦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議約:
一、依據徵求民間參與公告內容、招商文件、投資計畫書及綜合評審結果。
二、議約內容除符合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形外,不得違反公告內容、招商文件及協商結果。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 EN
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簽訂之投資契約,不得違反原公告及招商文件內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原公告及招商文件內容載明得經協商後變更。
二、於公告後投資契約訂立前發生情事變更。
三、原公告及招商文件內容不符公共利益或公平合理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