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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EN
主辦機關應於甄審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甄審會辦理與甄審有關之作業。
工作小組成員至少三人,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且以至少一人具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為宜。
甄審會開會時,工作小組成員應至少一人全程出席會議。
工作小組成員有第九條或第十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主動辭職,未主動辭職者,主辦機關應予以解職。
甄審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即迴避:
一、就申請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案件之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三、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四、其他經本人或主辦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甄審會委員應依法令規定公正辦理甄審事宜,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甄審關係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
二、接受與甄審有關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但主辦機關安排之必要食宿、交通,不在此限。
三、洩漏應保守秘密之甄審資訊。
四、利用甄審關係營私舞弊。
五、利用甄審所獲非公開資訊圖私人不正利益。
六、於擔任甄審會委員期間,同時為申請人所僱用或委任。
七、利用甄審關係媒介他人至申請人處所任職、升職、調職或為其他人事請託。
八、利用甄審關係與申請人有借貸或非經公開交易之投資關係。
九、利用甄審關係從事或接受請託或關說。
十、從事其他足以影響甄審會委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甄審事務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