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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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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EN
第 45 條
經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申請人,應自接獲主辦機關通知之日起,按評定規
定時間籌辦,並與主辦機關完成投資契約之簽約手續,依法興建、營運。
經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申請人,如未於前項規定時間籌辦,並與主辦機關
完成投資契約簽約手續者,主辦機關得訂定期限,通知補正之。該申請人
如於期限內無法補正者,主辦機關得決定由合格之次優申請案件申請人遞
補簽約或重新依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告接受申請。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 42 條
經主辦機關評估得由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主辦機關應將該建設 之興建、營運規劃內容及申請人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民間參 與。 前項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屆滿前,向主辦機關申購相關規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