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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開發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發內容分析。
二、基地環境資料分析。
三、實質發展計畫。
四、公共設施營運管理計畫。
五、平地之整地排水工程。
六、其他應表明事項。
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有關文件,係指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清冊。
二、設計人清冊。
三、土地清冊。
四、相關簽證(名)技師資料。
五、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六、相關主管機關或事業機構同意文件。
七、其他文件。
前二項各款之內容,應視開發計畫性質,於審議作業規範中定之。
區域計畫法 (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 EN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