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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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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都市更新條例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
EN
第 76 條
前條之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 其改善或勒令其停止營運並限期清理;必要時,並得派員監管、代管或為 其他必要之處理: 一、違反或擅自變更章程、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 二、業務廢弛。 三、事業及財務有嚴重缺失。 實施者不遵從前項命令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更新核准 ,並得強制接管;其接管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