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 EN
主管機關審議時,知悉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有持分人數異常增加之情形,應依職權調查相關事實及證據,並將結果依第二十九條辦理審議或處理爭議。
都市更新條例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 EN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實施者與相關權利人有關爭議,應分別遴聘(派)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構)代表,以合議制及公開方式辦理之,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各級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審議或處理爭議,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之諮商。
第一項審議會之職掌、組成、利益迴避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