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本辦法之測量基準、參考系統,應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三十五條辦理。但實施局部重新測製時,得依原公告測量基準、參考系統為之。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民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
各機關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測量基準、參考系統之實施日期前所完成之測繪成果,得繼續流通使用。
前項測繪成果,於重新測製時應以當時公告之測量基準、參考系統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