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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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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7 條
非公務機關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流程,評估可能產生之個人資料風險,並根據風險評估之結果,訂定適當之管控機制。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
第 6 條
非公務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查核確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界定其納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