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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有到職或離職異動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於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造具名冊向該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備查。
租賃住宅服務業因停業、解散或他遷不明而怠於依前項規定報請備查者,得由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該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備查。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租賃住宅服務業原許可事項變更者,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
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營業後,原登記事項變更者,除所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之異動,依第三項規定辦理外,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租賃住宅服務業及其分設營業處所營業後,所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異動者,應於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造具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