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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EN
租賃住宅之租金,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