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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EN
第四條及前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係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6 日 ) EN
申請辦理專案測繪業務者,應由我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構填具申請書一式三份,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合作計畫書:應載明計畫名稱、目的及依據、實施區域、計畫經費、計畫期程、測繪項目、作業方法及精度、使用儀器、參與人員、資料格式、計畫成果及管理等。
二、外國人或外國組織之資格證明文件:
(一)外國自然人:護照或其本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其本國政府核發之測繪專業證照之證明文件。
(二)外國法人:其本國政府核發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護照或其本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外國組織:組織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護照或其本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經外國人或外國組織同意合作之證明文件。
四、外國人或外國組織在我國從事測繪人員之護照或其本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申請經營測繪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三份,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中文測繪業名稱、在我國營業處所、負責人、合夥人、營業項目、營業設備、營運資金、人員配置、訓練計畫、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五年財務預測等。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一)外國自然人:
1.外僑居留證及測量技師執業執照之證明文件。
2.經其本國政府證明最近五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之證明文件。
(二)外國公司:
1.其本國政府核發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護照或其本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
2.經其本國政府證明最近五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之證明文件。
三、本法第三十一條所定測量技師、測量員之身分證明文件;其為受聘者,並應檢附受聘同意書。
四、在我國負責人或合夥人之護照或其本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