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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EN
申請經營測繪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三份,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中文測繪業名稱、在我國營業處所、負責人、合夥人、營業項目、營業設備、營運資金、人員配置、訓練計畫、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五年財務預測等。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一)外國自然人:
1.外僑居留證及測量技師執業執照之證明文件。
2.經其本國政府證明最近五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之證明文件。
(二)外國公司:
1.其本國政府核發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護照或其本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
2.經其本國政府證明最近五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之證明文件。
三、本法第三十一條所定測量技師、測量員之身分證明文件;其為受聘者,並應檢附受聘同意書。
四、在我國負責人或合夥人之護照或其本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國土測繪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 EN
測繪業應置核准登記領有技師執業執照及具有二年以上實務經驗之測量技師一人以上,並至少配置測量員二人,依測量技師之指揮執行業務及接受其管理。
前項測量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測量技師考試及格。
二、經公務人員高等、普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土地行政科測量組、土地測量、測量、測量製圖、地籍測量等測量相關科別考試及格。
三、經職業訓練主管機關甲級或乙級測量技術士檢定考試及格。
四、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以上學校,修習測量工程或相關系(科)畢業。
五、提出曾受政府機關辦理之測量專業訓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量專業訓練,其訓練期間達七百二十小時以上之合格結業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