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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EN
不動產估價作業程序如下:
一、確定估價基本事項。
二、擬定估價計畫。
三、蒐集資料。
四、確認勘估標的狀態。
五、整理、比較、分析資料。
六、運用估價方法推算勘估標的價格。
七、決定勘估標的價格。
八、製作估價報告書。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1 日
解釋文: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 ,不得設立分事務所。」尚未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並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