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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其開課及測驗三個月,並記違規點數二點:
一、辦理之專業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師資、教學場地與已備查或已通報之課程資訊不符,且非屬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
二、辦理專業訓練課程或測驗之工作人員與經認可之實施計畫書內容不符,或工作人員人數少於已備查或已通報之課程或測驗資訊人數。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以自己名義對外廣告或招生。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未全程啟動網路遠端即時監控設備或未全程錄影。但因不可抗力因素並即時通報中央主管機關者,不在此限。
五、違反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未於規定時間下載測驗試題致無法完成或延後辦理測驗。
六、違反第十一條第七款規定測驗前未詳實查驗受測人員身分,且非屬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測驗有舞弊情形。
七、違反第十一條第十款規定未正確配置應試試卷別,且非屬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測驗有舞弊情形。
八、測驗閱卷成績有誤致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發給專業訓練證明書。
九、經發現於最近三年內之前次認可期間有前八款情事之一。
參加第七條第一項課程之人員完成訓練時數並經測驗合格,或參加第七條第二項課程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完成訓練時數後,由辦理專業訓練機構、團體,發給完成專業訓練之證明書。
前項測驗應由辦理專業訓練機構、團體於每期課程完成後一星期內舉辦,其成績達六十分以上者為測驗合格,測驗成績不合格者得參加補測。
第七條第一項之訓練課程不得僅以測驗題庫為教材,其測驗試題不得於測驗前公開,並不得有測驗舞弊情事。
參訓人員於課程期間應按課程別核實簽到退,遲到、早退超過十分鐘者,該節時數不予計入。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辦理專業訓練及測驗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以自己名義對外廣告或招生。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簽到退簿、出席照片紀錄、測驗統計表、測驗成績公布表格式核實紀錄。
三、未參加專業訓練課程或測驗之人員,應核實於簽到退簿註記缺課或缺考。
四、辦理專業訓練課程及測驗期間應全程啟動網路遠端即時監控設備並應全程錄影。
五、測驗開始前九十分鐘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下載測驗試題。
六、測驗前應於板書書寫測驗場次編號、日期、時間、人數、禁止事項及離場限制等資訊,並講解測驗應行注意事項。
七、測驗前應詳實查驗受測人員身分。
八、測驗過程應公正監試,不得有擅離職守或處理非測驗事務等未盡責情形。
九、辦理測驗應按測驗開始、結束前十分鐘及結束時響鈴。
十、辦理測驗應依受測人員名冊及經認可之測驗場地座位與試卷編配表配置各受測人員應試試卷。
十一、測驗結束後九十分鐘內應核實完成閱卷作業並公布成績。
十二、測驗閱卷後試卷應完整彌封並由工作人員簽章保管。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並公告之:
一、違反第二條規定招收未成年人參加訓練。
二、辦理之專業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師資、教學場地與經認可之實施計畫書內容不符。
三、辦理之測驗日期、時間場次、測驗場地與已備查或已通報之測驗資訊不符。
四、參訓人員所領第十條第一項證明書所載訓練時數或測驗結果不實。
五、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訓練課程僅以測驗題庫為教材、測驗試題於測驗前公開或測驗有舞弊情事。
六、參訓人員未依第十條第四項簽到退,仍發給第十條第一項證明書。
七、未依第十二條規定建檔或保存。
八、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各級主管機關之抽查。
九、經發現於最近三年內之前次認可期間有前八款情事之一。
十、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於最近二次認可期間違規記點累計達五點以上。但廢止後重新申請認可者,其違規記點自認可後重新起算。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有前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五款之測驗有舞弊情事者,其所核發之專業訓練證明書應予註銷。
經廢止認可資格之機構、團體,三年內不得重行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