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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前條機構、團體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一、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文件、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或機構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組織章程及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專業訓練實施計畫書。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機構、團體申請認可,除檢附前項各款之文件外,並應檢附通過勞動部所定訓練品質規範評核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第四款專業訓練實施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並應先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登載:
一、辦理專業訓練之課程計畫及時數。
二、辦理專業訓練人員名冊及工作分配表。
三、聘請之師資人員名冊、學經歷與服務年資證明文件及授課同意書。聘請之師資,曾受聘於經認可之其他專業訓練機構、團體,於該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期限內聘請該師資者,得免附學經歷與服務年資證明文件。
四、教學場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及設備內容。
前項第三款聘請之師資應具有與講授課程相關之大專校院講師以上之資格或公私立大專校院畢業且從事與講授課程相關業務五年以上經驗之專業人員。每位師資人員每班不得講授超過二門課程。
申請之機構、團體為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公、私立學校者,得免附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但應檢附設有地政、不動產或法律等相關系(所)、科之證明文件。
專業訓練實施計畫書之課程內容、師資或教學場地等計畫內容有變動者,申請之機構、團體應將變動部分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民國 106 年 05 月 19 日 )
下列機構、團體,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辦理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
一、設有地政、不動產或法律等相關系(所)、科之大專校院。
二、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其各地同業公會。
三、其他經登記或立案滿三年之不動產經紀相關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機構、團體應通過勞動部所定訓練品質規範評核。